2011/6/9 9:43: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全称: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校代码:10077)。
第二条 学校校址。目前学校在两个校区办学:主校区(石家庄市槐安东路136号,邮编:050031)和北校区(石家庄市景源街26号,邮编:050073)。2011年招收的本科生在主校区入学,高职专科生在北校区入学。
第三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学历证书。学生学业期满且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条件准予毕业者,将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石家庄经济学院毕业证书;凡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石家庄经济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2011年我校计划招生3950人,其中本科生3000人、高职专科生950人,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和我校校园网统一向社会公布。
我校是教育部批准的面向全国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普通高等院校之一。今年计划招收本科生高水平运动员30人(含在本科计划之内),招收项目有足球和攀岩。
第七条 我校部分专业实行按专业大类招生。按照社会需求、因材施教、专业布局和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据学生志愿和学习成绩(本科前三个学期必修课,专科第一个学期必修课),本科学生于第五学期、专科学生于第三学期分流到大类范围内所涵盖的专业(方向)继续进行专业学习。
我校本科大类招生所涵盖的专业为:
1.经济学类:含经济学、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三个专业;
2.工商管理类(财会方向):含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三个专业;
3.工商管理类(企业管理方向):含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三个专业;
4.公共管理类:含行政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两个专业;
5.电气信息类(电子与通信方向,本科)含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两个专业;
6.电气信息类(计算机方向):含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软件工程三个专业;
7.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含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两个专业;
8.数学类(本科)含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两个专业;
我校专科大类招生所涵盖的专业为:
1.工商管理类含会计电算化、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电子商务、物流管理、旅游管理六个专业;
2.电子信息类含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应用电子技术三个专业;
3.艺术设计类含装潢艺术设计、广告设计与制作两个专业。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调档比例:按我校在该省公布招生计划数的100%-120%内调阅考生档案。
第九条 对进档考生的录取专业按总分优先的原则安排。首先将进档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排队,按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当总分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线时,则进行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直至录取到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当考生仍不能满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时,如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没有满额的专业;如不服从专业调剂,则进行退档处理;各专业志愿之间没有分数级差。
第十条 对同等分数的考生安排专业或退档,按照专业志愿、单科成绩、品德鉴定、身体条件等综合考虑。
第十一条 对有部分省市不分文理科但有选考科目要求的,按照我校选考科目要求来安排专业。
第十二条 对符合加分政策的考生,我校依据投档成绩安排专业。
第十三条 对相关科目的要求:
根据学校的教学要求,电气信息类(本科)、电子信息类(高职专科)专业,部分课程使用英语教材授课;
数学类(本科)专业首先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的数学成绩原则上要求不低于90分;
英语(本科)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并且首先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的英语成绩原则上要求不低于90分;
艺术设计(本科)、艺术设计类(高职专科)专业,在部分统一组织美术专业联考的省区招生,对文化课成绩达到控制线的考生按专业联考成绩择优录取,若专业成绩并列,则按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体检和专业限制: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司〔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报考我校的高水平运动员须经我校高水平运动员专项体育合格测试,参加其户口所在地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高考报名,并且填报我校志愿。招收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教学司函〔2010〕102号)执行。
第十六条 以上录取规则,如各省招生部门另有规定的,执行当地的录取政策。
第四章 收费
第十六条 学费标准:本科生3500元/人·年(其中艺术设计专业6100元/人·年),高职专科生5000元/人·年(其中艺术设计类专业6500元/人·年);住宿费标准: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有800和500元/人·年两种。学生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我校录取结果将及时公布在石家庄经济学院招生信息网上,考生可根据各省各批次录取时间结束后及时上网查询。
咨询电话(开通时间:5月4日至9月10日):0311-87207400;网址:www.sjzue.edu.cn。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石家庄经济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 © 北京网库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天津114招生网 – 天津招生考试网,天津高考政策,天津高校推荐,天津自考成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胜古中路1号蓝宝商务大厦402 邮编:100029
电话:010-80788512 传真:010-80788512
ICP备案号:京ICP备12024748号 技术支持:中国网库[
3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