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联合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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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联合大学2011年招生章程

2011/6/8 15:46: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为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全称为北京联合大学(招生办)。

  第三条 学校的性质为北京市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北京联合大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四条 学校现有 12所招生学院,设有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医学等9大学科门类,共 59个本科专业和 71个高职专业。

  第五条 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包括普通本科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类学生、港澳台侨生、少数民族预科生、内地新疆班高中毕业生、内地西藏班高中毕业生、普通高职生、单招师资本科、单招高职等。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学校根据北京市教委下达的招生事业计划,制定学校的分省来源计划,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学校招生办公室将生源计划按要求及时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由各省级招办向社会发布。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七条 招生条件按照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八条 各专业录取的健康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相关专业的要求执行。

  第九条 各专业招生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条 报考师范类专业、旅游类专业的考生女生身高不低于155CM、男生身高不低于165CM,体态正常,本人和家族无精神疾病病史。报考语言类专业的学生体态正常、口齿清晰,本人和家族无精神疾病病史。报考酒店管理专业的学生无心脏病、高血压等慢性病史,无腰椎病变。报考制药工程、生物工程、药物制剂技术专业的学生,无色盲、无色弱。

  第十一条 报考英语(论坛)本科专业的考生需参加北京市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取得合格成绩,并且高考成绩中英语须达到 90分以上;报考办学地点在红领巾桥校区专业的考生高考成绩中英语须达到70分以上。

  第十二条 报考艺术类本科专业须通过学校相关专业单独考试且成绩合格;音乐类、美术类考生文化成绩须达到生源所在省份划定的艺术类专业文化线,低于各省文化课普通二本线 65%的,按照普通二本线的65%录取;表演类专业考生文化成绩须达到生源所在省份艺术类本科投档线;报考艺术类高职专业须通过省内联考,其中报考音乐类的考生还需通过学校相关专业考试,文化成绩须达到当地艺术高职投档线。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依据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以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各省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和调档分数线。录取时,学校将根据生源状况和生源质量在相应省份适量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考生报考第一志愿,且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六条 对于进档考生,学校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之间没有分数级差。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随机录取到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七条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实验班)、金融学(实验班)、旅游管理(博雅实验班)三个实验班英语和数学成绩均不得低于90分,国际经济与贸易和经济学类专业的全英班进档考生英语成绩不低于 90分。

  第十八条 除特殊说明外,无单科成绩限制。

  第十九条 教育部、各省高招办规定的各类加分均记入录取总分。

  第二十条 报考我校高职的考生,按照北京市各专业指定的会考科目,且符合我校各专业会考成绩的要求按照文化成绩由高到低进行录取。

  第二十一条 我校所有专业,除小语种专业语种不限外,其他专业均只招收英语考生。

  第二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1、美术类、音乐类本科专业按综合成绩择优录取,综合成绩 =专业校考成绩×60%+文化成绩×40%;

  2、美术类高职专业按综合成绩择优录取,综合成绩 =专业统考成绩×50%+文化成绩×50%;

  3、音乐类高职专业按综合成绩择优录取,综合成绩 =专业校考成绩×50%+文化成绩×50%;

  4、表演类专业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5、美术类、音乐类本科专业成绩京内、外各前三名的考生在高考成绩达到当地艺术本科分数线的基础上,优先录取(不参加综合成绩排名)。

  第二十三条 单招单考师资本科录取原则

  1、只招收具有本市正式户口的中专、职业高中应届毕业生;

  2、考生应具备做教师工作的基本素质;

  3、所报专业与在中等教育阶段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4、符合本章程第十条规定的师范类专业体貌及健康条件要求;

  5、考生文化成绩须达到我校划定的单招单考师资本科分数线;

  6、考生须通过学校相关专业单独考试且成绩合格;

  7、按照文化成绩与专业成绩总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8、专业志愿按专业清方式,按考生所报志愿顺序录取。

  第二十四条 单招单考高职录取原则

  1、考生文化成绩须达到北京市单招单考高职控制分数线;

  2、考生须参加学校单独专业考试或通过学校认证;

  3、按照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 学校艺术特长生招生、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的录取办法,按照学校2011年相关类别招生简章和考生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执行;港澳台侨生、少数民族预科生、新疆内地班、西藏内地班的录取办法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报考条件复查,艺术类专业须进行入学专业复试,如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弄虚作假者以及体检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籍。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七条 具体各专业办学地点、收费标准见招生简章招生计划栏目。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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