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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招生男女有别涉性别歧视

2013/9/12 9:46:00 114招生网天津站 【 】  

   9月1日是新学期开学日,5名女性向教育部寄出了联名举报信,认为11所“211”大学违背教育部规定,有歧视女性考生行为。同一天,11名女律师也向教育部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询问这些高校的招生章程是否经过教育部批准,并要求教育部对其将如何处理高校的违规行为作出答复。

  截至记者发稿时止,她们尚未得到教育部的正式回复。
  此次被举报和提请信息公开的高校包括中国传媒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大连海事大学、中国矿业大学、贵州大学、太原理工大学和青海大学。多所大学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招生简章经过了教育部批准。
  “女生扎堆儿”就限制女生报考?
  教育部2013年5月下发的《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第43条规定:“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
  而实际上,这一规定在国内高校的落实情况如何呢?
  民间公益组织“妇女传媒监测网络”今年8月发布的《还女生平等——2013年“211工程”学校招生性别歧视报告》,统计了112所高校2013年高考本科的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
  报告称,除国防生和军事类、公安类专业外,其他专业也存在设置性别比例、分性别划线现象。“此类现象存在多年且逐步扩散,2012年有些学校第一次开始设置性别比,设置性别比导致女生分数线明显高于男生。”
  第一类限制女性报考的,是“女生扎堆儿”的专业。
  在官方网站的招生简章中,规定播音主持、导演、声乐、舞蹈、模特等艺术类专业按男女比例录取的有中国传媒大学等11所高校。北京外国语学校提前批次小语种专业(阿拉伯语、波斯语和印尼语)仍按男女分开排队录取。
  曾剃光头宣扬高考招生男女平等的志愿者肖美丽,是发起联名信的5名女性之一。她本人就毕业于中央传媒大学。
  “学校的性别歧视行为既违反了分数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高考招生原则,也破坏了学校自身的诚信和名誉。”她说。
  中国青年报记者致电中国传媒大学,宣传处工作人员回应了这一质疑:“一是因为近几年播音专业女生偏多,二是社会上普遍对男播音员需求较多,因此出于便于就业和社会需要的考虑,按男女1:1比例录取。明后年的招生计划还是要以当年的招生简章为准。”
  华东师范大学宣传处工作人员则表示:“我校并没有性别歧视情况,对此并不清楚。”该校招生办负责人也表示“从未有过性别歧视”,对该校播音与主持专业为何分男女招收的问题表示无可奉告。
  来自广东的陆妙卿是申请信息公开的律师之一。她对“因就业减招女生”的说法表示了质疑:“就业的性别比例是一个随社会自动调整变化的过程,不能因为女生在这方面有优势,就反而限制女性在这方面的发展。高校的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
  “男生强势”专业,女生不能报考?
  第二大类限制女生报考的专业,却是4大类“男生强势”专业:航空、航海、地质及采矿类专业。
  中国青年报记者查询大学官方网站发现,大连海事大学、武汉理工大学航海类专业只招男生;北京航天航空大学、南京航天航空大学的飞行专业只招收男生。
  青海大学和长安大学地质类勘察、测绘等相关专业也依男女比例录取,并建议“女生慎报”。中国矿业大学等3所高校采矿专业不收女生。此外,云南大学、新疆大学体育类部分专业只招男生。
  武汉理工大学招生办工作人员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该校航海技术、轮机工程等专业招生条例,是根据以前交通部相关规定实施,已多年未变,“女生可能并不适合上船或出海的环境”。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研究员、副所长刘伯红认为,完全禁止女生报考某一专业、从事某一工作,并非真正的男女平等,而是一种“保护性平等”。“保护性平等,是指通过排斥女性或限制女性的权利过度保护女性。女性被假定为弱者,不合适做这些事情,这造成了对妇女的长期不利结果。女性被排斥于那些认为对她们有害的环境之外,失去了获得多种不同经历的机会。”
  陆妙卿向教育部申请公开,“南航的飞行技术专业限招男生的依据”。
  “女生不比男生差,女生也完全可以胜任这个专业的学习和工作。如果女生自己不喜欢、不想学这个专业,自然就不会报考,但现在的强行限制就直接剥夺了她们的选择权,限制了她们这方面的受教育权。”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办工作人员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该校飞行专业只招男生属于航空公司要求,由该校代为培养,“一般航空公司的飞行员都是男性”。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也表示,该校飞行专业的性别限制属于民航局统一规定,受其委托培养,并且录取到的学员都会与民航局签订协议。
  陆妙卿认为,高校的回应是颠倒了因果关系:“很多行业一直是男性占据主导,就认为女性不能从事这一行业,这其实也是社会固化、陈旧的认识,我们很多人也都接受了这些陈规陋习。高校如果从学习阶段就对女生进行限制,将会导致女生毕业后就业面比男生窄,该行业也更加性别不平衡。这将进一步加重女性在就业中的弱势,和某些行业的性别歧视,这是一个恶性循环。”
  我国没有专门的反歧视法
  2013年1月17日,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孙霄兵在微博访谈中表示,今后教育部会考虑进一步缩小对于女性招生的限制。
  持续关注教育性别歧视问题的公益律师黄溢智说:“教育部出台规定禁止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之外的专业限制男女比例,本来是一种进步,一些高校却公然违反这一规定,视性别歧视为理所当然,这是教育部应予以监管的。”
  “妇女传媒监测网络”发布的报告认为,招生中的性别限制,确实存在必要和不必要的两种情况。经对3大类性别限制——国家安全类、保护妇女类、特殊需求类的具体分析,确认至少74所“211工程”学校在2013年的本科招生性别限制属于性别歧视。教育部应承担起纠正招生歧视的责任,既有的招生性别政策也需要修正。
  据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副教授刘小楠介绍,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各国出现大量专门的反歧视单行法。如英国1975年通过了《性别歧视法》,荷兰1980年通过了《男女平等待遇法》,1985年,日本通过了《男女雇用机会平等法》。上世纪90年代以后,各国除修订并出台大量新的反歧视单行法外,也开始制定统反歧视基本法。如英国和德国在有大量反歧视单行法的情况下又制定了《平等法》、《一般平等待遇法》。而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反歧视法。
  对于高校给出的种种理由,黄溢智认为这不具备法律和事实依据:“公民的平等教育权是《宪法》和《教育法》所赋予的权利,也是中国所签署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规定的,高校无权用任何借口剥夺这种权利。”
  “学校应该做的事是保护学生的合法教育权利,为学生的发展志向提供相应的教育服务,而不是人为地为学生的教育和发展设置障碍。”“妇女传媒监测网络”负责人吕频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更不应为了就业率、学校方便、平衡性别等原因进行性别歧视,这样做无疑是在继续加深和制造社会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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