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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规定——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2013/6/18 10:36:00 114招生网天津站 【 】  

 三、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根据教育部规定,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2.天津市招生委员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高 招办)会同天津市卫生局制定体检工作规定。区县招办根据实际 制定本区县体检工作实施细则,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检查。考生的体检应在区县招办指定的体检医院进行,非指定的体检医院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主检医师须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体检医院 应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 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 号)及《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 号)对考生的身体健 康状况做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是我市高考考生体检的终检医院,负责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体检结束后,各有关单位要 及时将体检结果反馈至每位考生,以便考生有针对性地填报志愿。

  3.军队、武警、公安、司法类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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