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中学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
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综合素质评价表中。 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 性质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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