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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考考籍业务办理规定及说明

2013/1/18 15:03:00 114招生网天津站 【 】  

  一、成绩公布

  4月和10月自学考试成绩分别于5月20日、11月20日在新疆教育信息网或新疆自考在线网公布。同时,我办将考试成绩册和课程合格证统一发给各地(州、市)自考办。

  二、成绩查询方式

  1.考生成绩查询在各地(州、市)自考办查询。

  2.通过新疆教育信息网或新疆自考在线网查询考试成绩。

  3.声讯查询方式:电信用户拨打声讯电话:16885111查询。

  自治区自考办不受理个人成绩查询业务。

  三、疑问成绩查询方式和时间

  考生如对分数有疑问,务必在成绩公布之后的20天内(包含双休日)申请查卷,逾期不予办理。申请查卷的流程: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向地(州、市)自考办申请查卷,地(州、市)自考办负责汇总申请查卷考生的材料上报自治区自考办考籍科,查卷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四、课程合格证的领取

  考生如有合格课程成绩,课程合格证统一到地(州、市)考办或原报名单位(部门)领取, 1月份和7月份参加考试的考生,课程合格证到原发放准考证的单位(部门)领取。考生须在地(州、市)考办规定的时间内领取课程合格证。考生领取课程合格证(含教师资格认证考试教育学心理学)后,请核对本人信息。如发现信息有误,在成绩公布之后的20天内(包含双休日)向地(州、市)考办或原报名单位(部门)申请,逾期不受理。

  自治区自考办不直接向考生发放课程合格证。

  五、毕业证书的领取

  考生须在地(州、市)考办规定的时间内领取毕业证书,考生领取毕业证后,请认真核对本人信息。如发现信息有误,在领取毕业证书后的15天内(包含双休日)向地(州、市)考办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逾期不受理。地(州、市)考办确认有误的毕业信息后,及时向自治区自考办上报。

  六、毕业证书查询

  考生本人及相关单位人事部门应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认证。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学历认证查询是有偿服务,请考生和相关单位按照学历认证查询的规定进行认证查询。自治区自考办不受理考生本人及相关单位的网上查询业务。

  七、毕业证遗失证明

  1、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自学考试毕业证遗失不再补办(毕业证书)。若考生需要,只开具毕业证遗失证明。

  2、考生须在“新疆日报”或“新疆教育报”刊登毕业证遗失声明。

  3、考生持报纸上刊登的毕业证遗失声明、本人身份证和毕业生审批登记表的复印件和个人申请,到原发证地(州、市)自考办查阅毕业生花名册,由当地自考办开具毕业证明,考生本人持毕业证明和上述资料到自治区自考办办理毕业证遗失证明。

  八、遗失毕业生审批登记表

  考生若丢失毕业生审批登记表,不再重新补发,只在毕业生审批登记表的复印件上加盖毕业审核专用章。考生携带毕业证书、身份证原件,到原发证地(州、市)自考办查阅毕业生花名册,经当地考办查实后,将存档的毕业生审批登记表复印并盖章交给考生,并开具介绍信,考生本人持复印件和上述材料到自治区自考办办理相关手续。

  九、课程合格证遗失证明

  考生若丢失课程合格证应向所在地(州、市)考办申请办理成绩证明,考生所在地(州、市)自考办查实后开具成绩证明(成绩证明格式各地州市考办自行设计)。

  十、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合格证遗失证明

  1.考生若丢失课程合格证,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报名单位(部门)申请开具证明(证明内容主要包括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考试时间)。

  2.考生持报名单位(部门)所开具的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自治区自考办办理课程合格证遗失证明。

  十一、学历认证

  1.受理对象:对职工的自考毕业证书进行认证的单位或招收专升本学生的院校(2001年以前毕业的毕业生)。

  2.所需提交材料:招生院校或用人单位向自治区自考办出具的学历认证委托函以及考生的毕业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 办理程序:招生院校或用人单位携带上述材料,到自治区自考办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准考证或身份证丢失

  若有考生遗失准考证或身份证,由原发证单位补办。

  十三、办理考生档案转往外省手续的通知

  转出手续

  1、考生已取得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应持准考证、身份证到考生参加考试的所在地自学考试办公室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申请登记表》,申请转考。考生通过新疆自考在线网的“考籍管理”栏里下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申请登记表》。

  2、地(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对考生填写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申请登记表》信息核对无误后同意转考的,在申请表相关栏目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各地(州、市)考办在FTP的考籍科文件夹里下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申请登记表》。

  3、地(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同意转考后,考生本人持地(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申请登记表》和所有的准考证及课程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到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考籍科办理转考手续

  4、经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考籍科审核同意后,出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档案转移通知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学考试转考成绩证明》,并由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通过机要发往相应省(市、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考生不得自带考籍档案

  5、考生在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期间,考试成绩不得转出。

  转入手续

  1、外省(市、自治区)转入我区的考生,其考籍档案应由转出省(区、市)自学考试办公室以机要件形式寄到我区自学考试办公室,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接收后应及时登记造册,并将随考籍档案寄来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档案转移通知单》的“回执联”签名加盖公章后寄回考生转出省(区、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2、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不接受外省转入考生自带的考籍档案。

  3、外省(区、市)转入我区的考生,须按我区自学考试相关专业考试计划参加考试,与我区相关专业考试计划所设相同且已考试合格的课程,在规定期限内课程成绩有效。

  十四、业务办理的时间规定

  我办开具各类相关证明和办理转考业务手续的时间定为每年的二月下旬、三月、四月初、六月初、九月、十月初、十二月初。以上业务办理的具体时间为周一至周四的下午(单位集中会议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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