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考委〔2010〕1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有关文件的精神,为确保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以下简称“社会助学”)管理工作依法有序开展,现结合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和管理
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办学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助学办学机构”)是指在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履行登记注册的各类高等学校、社会举办的教育培训机构和其他办学机构。
1.各类高等学校在本市申办社会助学,实行归口管理,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向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自考办”)申请社会助学登记注册。按规定,普通高等学校不得举办全日制教学性质的社会助学。
2.社会举办的教育培训机构和其他办学机构在本市申办社会助学项目,须经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资质后,由办学机构向市自考办申请社会助学登记注册。
跨区(县)开办社会助学的,须取得办学所在的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
3.本市社会助学办学机构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市自考办批准,不得跨省(市、自治区)开办社会助学活动。
4.本市社会助学办学机构在沪招收的助学学生应持有本市户籍或在沪居住证或在沪工作的有效证明。
二、完善社会助学的登记注册制度
1.申请办理社会助学登记注册须首先向市自考办出具加盖社会助学办学机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的社会助学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经核准后领取并如实填写《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登记注册申报表》。经市自考办初步审核后,符合条件者将通过本市自学考试相关网站进行不少于15天的集中公示。无异议者,准予办理登记注册,社会助学办学机构可据此开展社会助学活动。未经审批和登记注册的均不得开展社会助学活动。
2.社会助学办学机构申请登记注册时同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法人证书复印件;
(2)办学许可证复印件(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培训机构和其他办学机构必须具有高等非学历教育资质);
(3)合作办学须提供合作方的有关资质和合作协议书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开展社会助学的申请报告(社会助学办学机构正式行文);
(6)社会助学办学机构自述报告(自学考试助学办学机构概况、生源来源、助学专业及学习者人数、助学方式及教学计划、助学管理人员情况、专职教师名单及师资情况、经费来源、收费标准、自有房产证或租赁场所的租赁合同等);
(7)《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单位办学机构办学人员情况登记表》;
(8)招生简章、宣传广告资料。
3.市自考办每年受理登记注册时间为5月15日至31日,逾期本年度不再予以受理。社会助学办学机构在登记注册时,必须签署《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办学机构登记注册及年度审核告知承诺书》(见附件)。
三、加强宣传广告备案和招生情况年度登记制度的落实
1.建立社会助学宣传广告备案制度。社会助学办学机构登记注册时,须将经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的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资料交市自考办备案。社会助学办学机构法定代表人应对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2.社会助学办学机构在招生宣传中,须按要求制作社会助学的招生简章及宣传广告。其内容必须真实、合法,文字表达清晰、准确,除对助学机构名称、助学专业名称、助学地点、学历层次、收费标准须按要求逐一写明外,还必须明确注明“自学考试”和“颁发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字样;不得使用虚假、含糊和易引起歧义的文字和用语;不得以自学考试管理机构和主考高校的名义宣传招揽和招收学生。
3.社会助学办学机构在每次招生前应将所设专业和拟招生人数、学习方式、师资情况向市自考办登记;招生结束后将各专业实际招生人数向市自考办备案。
四、实施社会助学办学机构年度审核制度
社会助学办学机构开展社会助学活动,应主动接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自学考试管理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本市实施社会助学办学机构年度审核制度,社会助学办学机构每年必须参加年度审核。市自考办每年受理下一年度审核报告的时间为10月15日至31日。行政检查或年度审核中发现有以下问题之一的,经报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批准,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参加审核资格。
1.社会助学办学机构办学场所没有达到教学标准,消防安全或其他相关安全措施不符合相关要求,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造成师生伤亡或引发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刑事案件的。
2.社会助学办学机构办学秩序混乱,管理不善,导致教学质量欠佳,学生和社会反响强烈的。
3.社会助学办学机构不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和规定,乱收费或不认真执行退学退费制度,收费标准未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物价部门备案,且未以规定形式向社会公开的。
4.社会助学办学机构不使用全国考委、市考委公布的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及指定的教材,贩卖、使用盗版自学考试教材或参与盗版教材印刷的。
5.社会助学办学机构的考生在考试中存在集体违纪现象,违反诚信考试规则,社会反响强烈的。
6.社会助学办学机构违反独立自主办学原则,招生、教学、管理不是同一主体的。
7.社会助学办学机构不履行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审查手续或未经审查备案,擅自散发、刊播不实宣传广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8.社会助学办学机构不按规定上报各类统计数据,不履行招生登记制度,或上报统计数据严重不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9.行政检查和年检不合格的。
10.其他违法违规办学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建立联合督导组和信息公开制度
市自考办在市自考委、市教委的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社会助学活动联合督导组。督导组由相关行政部门领导,市自考委及自考办有关工作人员、主考院校专家等组成,依法检查社会助学办学机构履行具体教学活动及相关职责的情况。
2.建立健全自考助学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和考核评估办法。每两年进行社会助学检查评估,检查结果分优、良、合格、不合格。不合格者限期整改后可申请重新申请评估。重新评估后仍不合格者,市自考办不予登记备案。
3.市自考办将不定期向履行登记注册、年检和行政检查通过的社会助学机构传达国家和全市有关文件、会议精神,通报、通告本市自学考试的发展情况,组织开展相关活动。
4.健全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信息公开制度。市自考办应及时在相关网站或媒体公告社会助学办学机构的办学,包括社会助学办学机构名称、办学地址、法人代表及联系电话、助学专业及学习者人数、学习时限、助学方式、教学计划等,及时公告每次评估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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